河海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09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或校外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师生员工或校外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源头预防,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分类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相分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党组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新要求新举措

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研究学校有关重大或复杂信访事项。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信访事务信访办公室职责如下:

)处理上级部门和属地有关政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受理、登记学校信访事项,协调相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指导学校二级单位信访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信访事项的处理;

)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做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

(六)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信访业务。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妥善处理信访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三)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情况,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文明接访,亮牌服务。热情接待师生和群众来访,耐心倾听信访人的反映和诉求,做到态度和蔼,用语礼貌,答复规范。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禁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学校在各校区设置接待场所和信访信箱,在校园网公布校领导和信访办公室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校领导定期接待师生来访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信息在学校校园网公布。

第十二条  信访人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所代表的信访人转达学校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为学校信访事项的受理单位。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形成信访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依次为登记、编号、拟办、批示、转送、调查、答复、办结、归档等。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归类登记,由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形及时处理。

(一)一般性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转送校内相应的单位处理。

(二)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报送分管校领导阅批。

第十九条  信访办公室督促校内各相关责任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信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缩短时间,快捷受理、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师生日常工作学习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形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可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立卷规定,逐年整理归档。

第五章  信访人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有问题逐级反映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接待场所上访,妨害校园安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法规做出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长期到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或有关部门进行纠缠闹访,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六)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七)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河海委发〔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