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查、复核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意见建议合理。
3.对于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充分的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复查、复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应当赴当地进行复查、复核。
4.复查、复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5.对学院或部门的调查、复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责令其重新调查、复查。